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当事人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
当事人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补充查明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材料。经过补充查明或者补充提供材料,当事人仍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外国法律的内容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