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施行后发生的涉外民事纠纷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