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 第一条

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