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涉及环境安全的;
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涉及环境安全的;
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