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七、 关于审判程序 第七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第七十四条 七、 关于审判程序 第七十四条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提单的行为无效;有关货物的存储保管费用及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