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六、 六、 关于送达 第五十三条 有关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的法律文书可以向当事船舶的船长送达。 第五十四条 应当向被告送达的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可以向被扣押的被告船舶的船长送达,但船长作为原告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其他适当方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包括受送达人的专门网址)等送达方式。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