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价值应当与其请求的债权数额相当,但船载货物为不可分割的财产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