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一、 关于管辖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第一条 一、 关于管辖 第一条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一、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