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与船舶担保或者船舶优先权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船舶的船籍港、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