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