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