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0年) 四、 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0年) 第三十一条 四、 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