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