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0年) 二、 法定继承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0年) 第十二条 二、 法定继承 第十二条 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