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