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
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
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
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
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