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年) 三、 关于担保物权 (二) 不动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年) 第四十七条 三、 关于担保物权 (二) 不动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就抵押财产、被担保的债权范围等所作的记载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登记簿的记载确定抵押财产、被担保的债权范围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