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年) 一、 关于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年) 第二十四条 一、 关于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