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