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0年) 三、 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0年) 第二十七条 三、 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第二十六条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