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本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