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紧急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