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具体参考以下因素:

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

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

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应当是一人,由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也可以是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