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