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年) 四、 父母子女关系 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年) 第四十一条 四、 父母子女关系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