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第三人加入债务并与债务人约定了追偿权,其履行债务后主张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没有约定追偿权,第三人依照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等的规定,在其已经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范围内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加入债务会损害债务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就其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向加入债务的第三人主张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就其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向加入债务的第三人主张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