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五、 合同的保全 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第三十八条 五、 合同的保全 第三十八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起诉债务人的诉讼终结前,代位权诉讼应当中止。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