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64、 64、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63、 目录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