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57、 57、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56、 目录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