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43、

43、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