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26、 26、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25、 目录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