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213、

213、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