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1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195、 195、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 194、 目录 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