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1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189、 189、 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不必将案件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4) 目录 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