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186、

186、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