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17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177、 177、 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 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 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 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176、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