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1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164、 164、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事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163、 目录 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