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1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132、 132、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131、 目录 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