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1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124、 124、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1) 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 (2)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 (3) 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3)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