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11、 11、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0、 目录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