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81、 81、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80、 目录 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