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 十九、 督促程序 第四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 第四百三十七条 十九、 督促程序 第四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 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百三十六条 目录 第四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