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 第四百二十七条

第四百二十七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