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 一、 管辖 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 第三十九条 一、 管辖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