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 第三百五十五条
第三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