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 十六、 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 第三百三十四条 十六、 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 第三百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