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 十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 十三、 十三、 公益诉讼 第二百八十二条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 第二百八十三条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第二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提起诉讼。 第二百八十七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第二百八十八条 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百八十九条 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一条 目录 第二百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