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 二十一、 执行程序 第四百九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 第四百九十四条 二十一、 执行程序 第四百九十四条 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四百九十三条 目录 第四百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