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 二十一、 执行程序 第四百七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 第四百七十二条 二十一、 执行程序 第四百七十二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四百七十一条 目录 第四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