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 二十、 公示催告程序 第四百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 第四百五十七条 二十、 公示催告程序 第四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四百五十六条 目录 第四百五十八条